鼓浪屿综合管理惩戒信用修复实施办法
来源:思明区信用办、鼓浪屿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 2019-08-21 00:00字号:


鼓浪屿综合管理惩戒信用修复实施办法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地综合管理惩戒格局已逐渐形成。根据《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关于加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地)综合管理的通告》(厦鼓管﹝2017﹞58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鼓浪屿综合管理惩戒信用修复实施办法。

一、信用修复定义

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或社会上共同认可的方式,纠正自己的失信行为,提高履约践诺能力,获得社会的信任和谅解,从而恢复自我的信用值。

、信用修复方式

包括自行修复和条件修复。自行修复是指2年惩戒有效期限届满后自动撤销失信人员鼓浪屿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恢复信用原貌。条件修复是指满足信用修复条件予以提前撤销失信人员鼓浪屿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恢复信用原貌。

三、信用修复对象

信用修复的对象为视违法违规程度允许信用修复的鼓浪屿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失信人员。

二次列入鼓浪屿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或鼓浪屿户籍人员列入鼓浪屿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后拒不悔改的,以及原失信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等严重失信人员,原则上不予提前撤销其鼓浪屿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

四、信用修复条件

信用修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失信行为自认定之日起满30天以上;

(二)失信行为纠正整改到位;

(三)作出信用承诺;

(四)参与志愿者服务、义工等公益活动5次以上,每次不少于2小时。

五、信用修复程序

鼓浪屿综合管理惩戒对象信用修复实行“申请-验收-审核工作程序。

(一)惩戒对象向执法、管理单位(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材料;

(二)执法、管理单位(部门)验收,组织信用修复教育培训,提出信用修复意见;

(三)鼓浪屿管委会最后审核。

失信综合惩戒对象有异议的,由执法、管理单位(部门)认定核实。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年7月24日施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