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关于加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地)综合管理的通告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鼓浪屿管委会|发布日期: 2019-07-23 00:00字号: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鼓浪屿管委会关于

加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

保护地)综合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加大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鼓浪屿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地)综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有关机关查实,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应予以劝诫,并录入综合管理平台,二次以上的将被列入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还应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1.从事无证导游活动的,或者将导游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使用虚假派团单,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导游证换取派团单的;

3.冒用他人有效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过渡的;

4.以探亲、访友等名义骗领市民航线过渡名额,倒卖给他人的;

5.从事流动占道经营等无照无证经营活动的;

6.从事强制交易、价格欺诈、欺骗诱导消费等不诚信经营活动的;

7.违反有关环保规定及商业业态规划,经营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餐饮业等项目,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地造成污染、损害活动的;

8.违反景区管理规定,在景区从事乞讨活动的;

9.违反公房管理有关规定或者公房租赁合同约定,从事转租、转借、调换使用权、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改变经营项目类别等活动的;

10.损坏历史风貌建筑或者名木古树的;

11.乱扔垃圾,或者不遵守垃圾投放要求,随意倾倒、 堆 放垃圾的;

12.违反门前三包规定,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 

13.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食品安全不合格的;

14.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其他违反风景名胜区、文化遗产 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的。

单位或者个人因有前款规定的情形,而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直接列入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

二、非鼓浪屿户籍人员被列入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的,将受到以下惩戒:

1.享有从轮渡市民航线过渡资格的,取消相应过渡资格;

2.取消导游及其所属旅行社申请派团单的资格,取消导游免费进入国有收费景点的资格;

3.取消鼓浪屿范围内申请政府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等政策支持的资格;

4.限制参与鼓浪屿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及投融资项目等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规定的经营活动;

5.限制或禁止其参加鼓浪屿范围内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对于被列入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的非鼓浪屿户籍人员,再次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 限制从东渡、嵩屿等码头进入鼓浪屿景区的过渡资格。

三、鼓浪屿户籍居民被列入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的,将受到以下惩戒:

1.取消轮渡过渡季卡、年卡优惠资格,仅限每次购买市民航线过渡船票;

2.取消因探亲、访友等事由申请市民航线过渡名额的资格; 

3.取消申请鼓浪屿范围内的政府财政资金补助、奖励优惠等政策支持的资格;

4.禁止参与鼓浪屿范围内的政府采购、招投标及投融资项目等厦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规定的经营活动;

5.限制或禁止其参加鼓浪屿范围内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

四、单位被列入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的,给予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惩戒。

五、街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旅游、税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园林、卫计、民政、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轮渡公司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综合管理惩戒工作,及时通过综合管理惩戒平台向鼓浪屿管委会报送惩戒主体名单和相关信息。

有关机关在查处上述第一条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由公安机关教育纠正,并查明身份情况。

鼓浪屿管委会对相关单位通过综合管理惩戒平台报送的惩戒主体名单进行形式审查、筛选后,在综合管理惩戒平台对外发布。

综合管理惩戒主体名单应当包括惩戒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受惩戒原因和采取的惩戒措施等信息。

被列入惩戒主体名单人员若对列入惩戒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报送名单的管理部门提出,经管理部门核实异议成立的,报送名单的管理部门应及时通过综合管理惩戒平台向鼓浪屿管委会申请撤回该惩戒主体的相关信息;异议不成立的,继续执行惩戒措施。

六、惩戒措施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惩戒期间由报送名单的管理部门视惩戒主体整改情况、参与公益活动中的表现及因紧急情况需进入鼓浪屿景区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通告由鼓浪屿管委会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鼓浪屿管委会  

2017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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