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公告:
关于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8年7月25日 厦文明委办〔2018〕4号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文明行为记录,包括对单位和个人参与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的记录。
二、我市记录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表彰或认定的以下文明行为:
(一)道德模范、时代楷模、“身边好人”、最美人物、文明家庭;
(二)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先进分子;
(三)参与志愿服务;
(四)参与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器官、眼角膜等组织;
(五)参与无偿献血;
(六)叁与捐款捐物。
三、我市记录以下不文明行为:违反《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第四章相关条款的规定,被处罚的不文明行为
四、文明行为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负责记录;不文明行为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记录.
五、文明行为信息应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单位或所在社区居委会;
(二)文明行为的具体内容或不文明行为的具体表现、所造成的后果;
(三)对不文明行为,还应包括信息保存期限
六、“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年至两年,实行动态管理。被处罚款三百元(含)以上的不文明行为信息,保存两年。
七、可以根据文明行为当事人的意愿,不记录其文明行为信息。
八、开发建设“厦门市社会文明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
九、记录责任部门应将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录入厦门市社会文明信息管理系统。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信息同时纳入市信用办“白鹭分”评价模型。
十、记录责任部门每半年录入一次记录信息,上半年的信息应于当年7月底前完成录入;下半年的信息,应于次年一月底前完成录入信息录入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和年终绩效考评内容。具体办法由市委文明办制定和解释。
十一、个人不文明行为信息纳入所在单位的文明单位创建考评负面清单。具体办法由市委文明办制定和解释。
十二、“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根据被记录入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的程度、对文明行为宣传引导的社会效果,经被记录入申请、记录部门审议后可缩短记录期限。保存期为一年的,最多缩短至半年;保存期为两年的,最多缩短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