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尘污染伤“鼻”、伤“肺”,坚决遏制不手软。近期,思明区城管局嘉莲中队的队员在辖区巡查时,发现一家公司在某厂房内装修过程中,未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防尘措施,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也未采取封闭、覆盖、袋装及其他有效防治粉尘污染的措施,造成周围粉尘四起,建筑垃圾未覆盖面积达40.25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执法队员上前进行询问及普法介绍时,工地负责人却不以为意、敷衍以对,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整改进度与成效均未达到指定效果,队员多次上门追踪进度,发现工地安装的喷淋设施出水量小而缓,不符合标准,只有部分堆积的土头有覆盖绿网且清运不及时。针对此情况中队执法队员再次上门对施工方进行叠加处罚,以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罚款金额达5.5万元,并纳入信用监管。面对高额罚款,施工单位终于有所重视,试图进行申辩。但由于前期的懈怠、拖延,导致已超过申诉、听证期限,只能认罚。施工方按要求对整个工地进行全面整改,落实各项防尘措施。扬尘危害大,除了巨额罚款,还将纳入信用监管,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影响企业招标等。坚持源头治理,强化信用监管执法,深入开展扬尘污染整治工作,打赢碧水蓝天保卫战,营造诚信合法营商环境。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挡设施,实行封闭或者隔离施工,防止粉尘污染。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装卸作业、清理施工弃土、清扫施工场地以及其他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洒水、喷淋、覆盖、隔离等有效的防尘措施。存放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存放的,应当采取封闭、覆盖、袋装以及其他有效粉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运输车辆驶出工地、矿场前应当冲洗,防止粉尘污染。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装卸、室外加工的,应当采取密封、喷淋或者其他有效防护措施。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运输过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事可能产生粉尘污染的装卸、室外加工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